公告日期:2025-12-09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和管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改善公司治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股东会、公司网站、接受投资者调研、邮寄资料、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恳谈会和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的行为,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了解和认知。
第四条 接待和推广的基本原则:
1、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2、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合规原则;
3、保密原则;
4、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5、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原则。
第二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负责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
免在投资者接待和推广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三章 接待和推广的内容及行为规范
第七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1、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公司公布的咨询电话应当保持畅通。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在工作时间内接听。接听人员应认真接听,以热情、耐心的态度回答投资者的提问,答复内容不应涉及公司未公开信息,接听人员应收集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并提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二条 公司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活动可采取网络远程方式或视频直播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举行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
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四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要求特定对象提供真实、完整的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身份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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