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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8 19:00:44 股吧网页版
博汇股份: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9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发挥套期保值业务在公司生产经营中规避价格风险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以规避生产经营中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及产品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为目的,结合采购和生产销售计划,进行境内外期货交易所上市标准化期货、期权合约的交易,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保障公司业务稳步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等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逐利为目的的任何投机交易;

(二)公司只限于交易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及产品相关的期货、期权品种;

(三)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产品生产计划中所对应的所需要使用商品套期保值现货的需要数量,期货、期权持仓量应不超过公司计划生产经营规模总量;

(四)期货、期权持仓时间应与采购和生产销售计划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相应的商品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采购和生产销售计划的时间;

(五)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商品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
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以自有资金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不得使用财政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期权交易。

(七)公司应严格控制商品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是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机构。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根据交易额度分别行使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从事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商品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则对于审批权限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商品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具体执行套期保值业务,小组应当在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具体工作,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八条 商品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部门、采购部门、销售部门及其他具体经办人员等组成。子公司如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
应成立商品套期保值管理小组,直接向公司商品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汇报工作。
第九条 商品套期保值工作小组职责为:

(一)负责召开商品套期保值小组会议,制订阶段性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听取商品套期保值操作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方案;
(三)负责对公司开展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商品套期保值的风险进行管理控制;

(四)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和流程,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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