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及《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金融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基于外汇市场的金融工具。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应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二章 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外汇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开展外汇金融衍生品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外汇金融衍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的名义或各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 外汇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中,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支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目时间相匹配。
第三章 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从事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
公司进行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外汇金融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则对于审批权限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金融衍生品工作小组具体执行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小组应当在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具体工作,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 各经营管理部门职责为:
金融衍生品工作小组是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管机构,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提供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2、负责识别、度量风险敞口,拟定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操作方案;
3、上报董事会秘书协调和组织执行经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通过的公司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和年度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
4、签署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总协议,统一控制授信额度;
5、负责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的研究,金融信息的收集与分析;
6、负责指导各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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