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为进一步完善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为公司与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指定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
责, 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享有相应
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
有关会议,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 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有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从业经验;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
(三)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能
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 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 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 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四) 公司现任监事;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六)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七) 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 可以连续聘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 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秘书的个人信息、
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
第九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 应当另外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
并履行其职责, 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内容至
少包括个人简历、办公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聘
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
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通讯方式。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 公司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 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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