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0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无锡帝科电子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经营业绩相匹配;
(二)激励与约束并重,薪酬水平与考核、奖惩机制挂钩;
(三)薪酬结构合理,绩效薪酬占比符合监管要求;
(四)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方案或计划;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
行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证券办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开展薪酬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七条 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董事会提出议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
发放。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构成,并可实
施任期激励及中长期激励。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能力贡献、岗位职责、市场薪酬水平、公司经
营规模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其中绩效薪
酬在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之和中的占比原则上不低于50%;
(三)任期激励与任期考核结果挂钩,在任期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四)公司可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方案。
第四章 薪酬的考核与发放
第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公
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先考核再兑现。公司依据经审计的
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
露后支付。
第十一条 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亏损幅度扩大,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二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
任职时间及考核结果结算薪酬。
第十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
不予发放绩效薪酬: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二)因重大决策失误导致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损失;
(三)存在重大违规行为或严重失职行为;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发放绩效薪酬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方案的制定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的经营战略实
际情况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