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4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的工作程序,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
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的
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同时负有信息披露的义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本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
露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
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
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七条 公司将《证券时报》作为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
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对按规定应当上网披露的信息,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八条 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
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标准及要求:
(一)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遵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执行。定期报告应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披露摘要,同时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二)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三)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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