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4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以下简
称“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 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
第三条 公司的股东为《公司章程》规定的依法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公
司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 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义务。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 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 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七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八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
内按《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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