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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3 18:07:46 股吧网页版
胜蓝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4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
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上市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
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进行再融资,应遵循有效的投资决策程序,并将投资项目和资
金筹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再融资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公司在选定投资项目时须经充分论证;

(二) 董事会在讨论中应注意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尊重独立董事的意见;
(三) 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拟投入项目的需要量;

(四) 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第五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做到周密计划、
精打细算、规范运作,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
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
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遵循集中存储、便于监督的原则。公司审慎选择商
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实行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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