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
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
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
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
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
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
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陕国投·胜蓝股份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2569149-【 】
产品登记编码:ZXD202510170000002022
重要提示:本信托计划为权益类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不保障本金,也不保障任何收益。信托计划收益来源于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项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市场价格波动、受托人的管理能力和委托人代表的投资研究能力等 因素的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投资者本金可能全部损失,由此产生的收益不确 定及本金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需认真阅读信托文件中关于风险揭示的相关条款,审慎作出投资决 策。
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或纸质合同手写签名、盖章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 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本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 申明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申明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申 明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申明书或其他文书。
释 义
除非本合同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本信托合同:指《陕国投·胜蓝股份 2025 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与补充。
2.本信托或本信托计划: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所有或管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陕国投·胜蓝股份 2025 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委托人:指本合同的委托主体,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1)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
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
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2)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3)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但是金融机构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资金认购信托单位的除外。根据所认购的信托受益权类别不同,本信托的委托人区分为优先委托人和一般委托人。
4.受托人/陕国投:指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5.受益人:指在信托合同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按照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类别不同,本信托的受益人区分为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
6.信托受益权:受益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按照对信托利益索取权的不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区分为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每类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7.优先受益权:指在信托利益分配时优先获得信托利益分配的信托受益权部分,优先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优先信托单位。
8.一般受益权:指在信托利益分配时,劣后于全部优先受益权获得分配的信托受益权部分。一般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一般信托单位。
9.优先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优先受益权的委托人。
10.一般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一般受益权的委托人。
11.优先受益人:指享有本信托优先受益权的受益人。
12.一般受益人:指在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时,劣后于优先受益权获得信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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