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
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六年四月
释 义
除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捷安高科、公司 指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激 指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励计划
《激励计划》 指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
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考核管理办法》 指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所、通商 指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本《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 指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及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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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
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以下简称“本次未归属”)及作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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