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8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通知》(证监发[2001]37 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首都在线)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在中国境内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6年 4 月 30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现根据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6 年 5 月 26 日出具的《关于北京首都
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020048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金杜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金杜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金杜根据《审核问询函》中涉及的发行人律师部分,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相关事项做了进一步核查,并补充了工作底稿,现补充说明并发表意见如下(下列问题根据《审核问询函》有关问题原文摘录):
一、《审核问询函》第 1 题
根据申报材料,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包括 IDC 服务收入、云主机及相关服务
收入和其他收入。报告期各期,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124328.73 万元、139678.94万元和 123658.91 万元,IDC 服务销售占比持续下降,云主机及相关服务销售占比持续上升;公司各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4007.90 万元、-30314.40 万元及-17003.50 万元,连续亏损。
报告期各期,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4.29%、8.07%、13.05%,其中 IDC
服务毛利率分别为 12.72%、13.27%、18.65%,云主机相关服务毛利率分别为-15.53%、0.18%、7.06%。公司 IDC 服务分为自建与转租,以转租为主。
发行人已在境外设立了美国首都在线、新加坡首都在线、城际互联(美国)、城际互联(开曼)和香港首都在线 5 家境外子公司开展相关境外业务,在全球多个国家或地区通过境外数据中心部署了境外云计算网络节点;部分高性能算力设备或关键部件来源于境外。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36534.09 万元、30429.69 万元、
29016.35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 29.39%、21.79%和 23.46%。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金额分别为 70634.07 万元、74271.32 万元和
62101.90 万元,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 33.88%、37.99%和 30.34%;在建工程各
期末余额分别为 13465.07 万元、4121.08 万元和 9923.68 万元。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商誉各期末金额分别为 19286.64 万元、18091.12 万元
和 18091.12 万元,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 9.25%、9.25%和 8.84%。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最近一期末),公司认定存在财务性投资金额551.48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下游市场需求情况、主要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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