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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4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中船汉光: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4


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财务行为和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计法规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财务管理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以及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由总经理负责具体实施,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

公司设立财务总监,是公司财务负责人,全面负责和组织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公司设立财务部,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事项,财务部设部长职位,负责财务部工作。财务部配备与工作相适应、具有会计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财务部根据会计业务设置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务处理等工作。会计工作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第五条 公司聘任财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亲属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出纳、资金会计等职务;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公司财务部任职。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对下属子公司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公司对子公司选派财务负责人并按规定程序聘任或解聘。下属各单位财务部门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八条 财务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一)财务会计人员在财会工作中,应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财务会计人员应敬业爱岗,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以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三)财务会计人员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办理会计事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四)财务会计人员应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五)财务会计人员应按照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六)财务会计人员应熟悉本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和管理状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七)财务会计人员应保守公司财务及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公司授权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公司的会计信息。

第九条 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十条 财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
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从事会计电算化系统管理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十一条 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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