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4
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纳入公司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关联方资金,为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防范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主管责任人。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主管审计法规部负责人、各子公司法人代表和财务部负责人是该项工作的业务负责人,负责起草防止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修改方案,检查和指引公司经理层建立的防止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措施,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等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查等。
财务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
财务负责人应当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动时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该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超越董事会权限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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