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股东回报规划(2026 年-2028 年)
为完善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保持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增强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5】5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股东回报规划(2026 年-2028 年)》,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基本原则
公司在充分考虑股东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平衡股东回报与公司未来发展的关系,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可行性,通过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投资者回报机制,在兼顾股东回报和企业发展的同时,保证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三、公司未来股东回报规划(2026 年-2028 年)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 3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股权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在采用股票方式分配利润时,应当兼顾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及前项规定适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修改本条关于公司发展阶段的规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等提出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认真研究和论证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决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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