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限制
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本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 禁止或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情形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 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尚在该期限内
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在下列时期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日前15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重大事项定义见《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信 息依法披露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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