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规范运作》、《创业板
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 息泄露,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制度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
形,按《创业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 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按 本制度豁免相关信息披露。
第六条 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其他事项,
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其他事项,适用本制度。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
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 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
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的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 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
规定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 面承诺保密。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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