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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1 18:47:29 股吧网页版
美瑞新材: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2


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有效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视同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相应授权,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衍生品业务,所有金融衍生品业务均以正常经营及日常业务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或者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金融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

第五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金融衍生品业务经营
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含国际投资)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含国际投资)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项目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应该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在金融机构开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公司应严格遵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额度,科学调度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资金,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金融衍生品交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从事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十一条 构成关联交易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负责衍生品业务的具体运
作和管理包括签署衍生品交易相关的协议、合同及交易确认文件等。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额度内,由公司管理层确定具体的金额和实施时间。

公司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从事衍生品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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