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 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以下简称“《5号自律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五)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公
司指定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除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 市规则》《5号自律监管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外,其他主体不得
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作出上述保证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
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深交所。深交所经审查认为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问题的,可以提出问询。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问询,并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和深交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深交所问询的义务。
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公司公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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