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董事会应当准确、全面识别公司的关联人和关联交易,重点审议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和合规性,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平性、真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视同公司行为。如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应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子公司董事会(或董事)、股东会(或股东)审议(或决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三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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