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专委会议事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规范高级管理人员的聘选工作,建立健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确保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及时性和专业性,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程,审计委员会议事规程另做专门制度规定。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即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四条 人员组成:
(一)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二)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四)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五条 职责权限:
(一)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二)战略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应及时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情况。
第七条 议事规程:
(一)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二)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会过半数通过。
(三)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四)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五)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程的规定。
(七)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八)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九)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八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须由董事会聘免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人员组成:
(一)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二)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工作组成员人选,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四)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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