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0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 O 二六年四月
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3 号北京平安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12 层
电话:010-84185889 传真:010-84486100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
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左笑冰律师及王丹阳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出席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会所做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的确认,即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整、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任何隐瞒、遗漏或虚假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年3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星期一)召开公司 2025 年年
度股东会。
2026 年 3 月 31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美瑞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含以视频方式出席现场会议并进行表决,下同)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星期一)14:30 在山东省
烟台市开发区长沙大街 35 号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王仁鸿主持。
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
4.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 现场出席(含以视频方式出席现场会议,下同)情况: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户),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91,520,153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 427,887,627 股的
68.1301%。
2. 网络出席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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