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工作及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提升公司经理层的履责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公司,对公司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在公司承担管理职责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的相关义务、职权等工作细则另行约束,不在本细则中列出。
第四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管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程序及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并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公司总经理提名或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的聘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
(四)拟订公司重大事项方案,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 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五)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六)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拟订公司员工工资方案和奖惩方案,用工计划;
(八)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十)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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