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的水平,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的组成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 1 人,独立董事 3 人,
职工代表董事 1 人。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第四条 日常办事机构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公司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董事会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董事会对一般交易的审批权限
公司发生的交易(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八条 董事长职权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与公司各股东、董事及总经理等高管人员就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有
关问题及时进行协商与沟通;
(八)必要时,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
(九)向公司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等工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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