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是指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公司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交所交易日召开。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2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2个交易日。
第三章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第八条 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
第九条 深交所交易系统对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公司的投票代码为“350849”,投票简称为“锦盛投票”。
第十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一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二)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三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 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 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 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 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事项,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五章 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四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A股股东应当通过A股股东账户投票;B股股东应当通过B股股东账户投票;优先股股东通过A股股东账户单独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按A股、B股、优先股分类)股份数量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该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1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五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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