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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锦盛新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机制,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
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情形及标准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
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行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 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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