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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锦盛新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熟悉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二) 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良好关系,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增强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四)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五)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其职责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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