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3
证券代码:300849 证券简称:锦盛新材 公告编号:2025-039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5002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5]15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阮荣涛先生、阮棋江先生、夏书良先生、阮岑泓女士: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盛新材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1 年 12 月 6 日,锦盛新材与浙江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
宏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浙江宏祥承包“年产 6,000 万套化妆品
包装容器建设项目”厂房建设(以下简称 6,000 万套项目)。同日,浙江宏祥与阮钟炎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经营协议》,将上述厂房建设交由阮钟炎实际承包。浙江宏祥仅按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阮钟炎控制项目章、自主雇员建设、自主采购与付款、自主与锦盛新材对接请款、自负盈亏,实质系阮钟炎与锦盛新材开展业务。
经查,阮钟炎系锦盛新材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阮荣涛的侄子,阮荣涛正因为其与自己的叔侄关系,才指定将 6,000 万套项目交由阮钟炎实际承包,并要求浙江宏祥在合同签订等安排中予以配合。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六十二条,阮钟炎系锦盛新材关联自然人,上述交易构成关
联交易。2022 年上述关联交易发生额为 1.2 亿元,占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的 18.6%。
上述情况,锦盛新材未在 2022 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锦盛新材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锦盛新材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阮荣涛,组织、决策案涉关联交易,未能保证 2022 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总经理、董事阮棋江,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知悉案涉关联交易,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 2022 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监事会主席夏书良,具体负责 6,000 万套项目,参与了案涉关联交易,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 2022 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董事阮岑泓,对案涉关联交易未尽到注意义务,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 2022 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二、对阮荣涛给予警告,并处 150 万元罚款;
三、对阮棋江、夏书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四、对阮岑泓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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