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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4 21:09:50 股吧网页版
锦盛新材: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5


证券代码:300849 证券简称:锦盛新材 公告编号:2025-042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5002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

2025 年 10 月,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5]15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0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

“当事人: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盛新材或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滨海新城沥海镇渔舟路 9 号。

阮荣涛,男,1963 年 12 月出生,时任锦盛新材董事长,住址:浙江省绍兴
市***。

阮棋江,男,1973 年 10 月出生,时任锦盛新材总经理、董事,住址:浙江
省上虞市***。

夏书良,男,1974 年 9 月出生,时任锦盛新材监事会主席,住址:浙江省
上虞市***。

阮岑泓,女,1989 年 6 月出生,时任锦盛新材副总经理、董事,住址:浙
江省绍兴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锦盛新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 年 12 月 6 日,锦盛新材与浙江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
宏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浙江宏祥承包“年产 6,000 万套化妆品包装容器建设项目”厂房建设(以下简称 6,000 万套项目)。同日,浙江宏祥与阮钟炎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经营协议》,将上述厂房建设交由阮钟炎实际承包。浙江宏祥仅按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阮钟炎控制项目章、自主雇员建设、自主采购与付款、自主与锦盛新材对接请款、自负盈亏,实质系阮钟炎与锦盛新材开展业务。

经查,阮钟炎系锦盛新材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阮荣涛的侄子,阮荣涛正因为其与自己的叔侄关系,才指定将 6,000 万套项目交由阮钟炎实际承包,并要求浙江宏祥在合同签订等安排中予以配合。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六十二条,阮钟炎系锦盛新材关联自然人,上述交易构成关
联交易。2022 年上述关联交易发生额为 1.2 亿元,占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的 18.6%。

上述情况,锦盛新材未在 2022 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锦盛新材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锦盛新材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阮荣涛,组织、决策案涉关联交易,未能保证 2022 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总经理、董事阮棋江,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知悉案涉关联交易,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 2022 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监事会主席夏书良,具体负责 6,000 万套项目,参与了案涉关联交易,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 2022 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董事阮岑泓,对案涉关联交易未尽到注意义务,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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