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武四化)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5年任职期间,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等规定和要求,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较好地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 基本情况
本人武四化,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曾于浙江利勃海尔中车交通系统有限公司任财务总监;2019 年 9 月至今,于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并购重组专业部副主任;2022 年1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 2025 年度履职情况
(一) 参加会议情况
2025 年度,公司共召开 6 次董事会会议,本人以现场方式出席董事会 3 次,
以通讯方式出席董事会 3 次,无缺席或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况。本着恪尽职守、诚信客观的原则,本人对董事会上的各项提案均进行了认真审议,积极参与议案讨论,发表意见,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议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
2025 年度公司共召开股东会 3 次,本人应列席 3 次股东会,实际列席 3 次。
(二)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2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应出席 2 次,实际出席
2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关于追认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在独立、客观、审慎的前提下发表表决结果。同时,公司积极配合提供履职所需资料,保障了独立董事所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三) 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三届和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第三届和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要求,在 2025 年主要履行了以下职责:
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召集人,本人 2025 年度召集召开了 2 次提名
委员会,严格按照《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相关要求,主持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审核被提名董事候选人、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发表独立、客观的意见,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责任和义务。
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本人严格按照《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相关要求参与了 2025 年度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认真履行自身职责,严格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与发放情况,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的责任和义务。
(四) 与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财务、业务状况、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积极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安排、审计关注重点等进行了沟通和交流,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认真审计的情况下及时提交审计报告,维护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 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及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2025 年度,本人始终坚持以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为核心,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倾听诉求、回应关切、推动问题解决,切实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具体工作如下:
1、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均事先认真审查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在此基础上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监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同时,也密切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导,必要时向公司及有关人员询证,维护全体股东的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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