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4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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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6
二、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6
三、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7
四、关于发行人的设立 ...... 9
五、关于发行人的独立性 ...... 11
六、关于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4
七、关于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6
八、关于发行人的业务 ...... 22
九、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23
十、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34
十一、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38
十二、关于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9
十三、关于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40十四、关于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41
十五、关于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曾经的监事及其变化...... 41
十六、关于发行人的税务 ...... 42
十七、关于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43
十八、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44
十九、关于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48
二十、关于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48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49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50
二十三、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53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
致: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简称的含义
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3、发行人、新强联、公司:指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系由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4、新强联有限:指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有限公司;
5、发起人:指肖争强、肖高强、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慧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无锡国联卓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闫明昕、郝文路、程建国、方中青、张占普、王振虎、甄武松、王普强、晁玉梅、任海生、赵俊飞、汤惠仙、孙小虎、李华清、吴群、丁克锋、杜鑫、陈关勇、孙长青、贾永杰、李晓辉、曹净、李金道、袁新宇、潘登、王向魁、彭长良、荆晓峰;
6、圣久锻件:指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7、新拓铜业:指洛阳新拓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8、达芬奇精密:指洛阳达芬奇精密轴承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9、海普森:指洛阳海普森高精滚动体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10、新强联工业:指新强联(上海)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11、齐新科技:指洛阳齐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12、新圣新能源:指洛阳新圣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13、丰曌新能源:指洛阳丰曌新能源有限公司,新圣新能源的全资子公司;
14、新启新能源:指洛阳新圣新启新能源有限公司,新圣新能源的全资子公司;
15、圣益新能源:指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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