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24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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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6
二、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6
三、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7
四、关于发行人的设立......9
五、关于发行人的独立性......11
六、关于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4
七、关于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6
八、关于发行人的业务......22
九、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3
十、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34
十一、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38
十二、关于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39
十三、关于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40十四、关于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41
十五、关于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曾经的监事及其变化......41
十六、关于发行人的税务......42
十七、关于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43
十八、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44
十九、关于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48
二十、关于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48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49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50
二十三、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53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
致: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简称的含义
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3、发行人、新强联、公司:指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系由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4、新强联有限:指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有限公司;
5、发起人:指肖争强、肖高强、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慧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无锡国联卓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闫明昕、郝文路、程建国、方中青、张占普、王振虎、甄武松、王普强、晁玉梅、任海生、赵俊飞、汤惠仙、孙小虎、李华清、吴群、丁克锋、杜鑫、陈关勇、孙长青、贾永杰、李晓辉、曹净、李金道、袁新宇、潘登、王向魁、彭长良、荆晓峰;
6、圣久锻件:指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7、新拓铜业:指洛阳新拓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8、达芬奇精密:指洛阳达芬奇精密轴承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9、海普森:指洛阳海普森高精滚动体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10、新强联工业:指新强联(上海)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11、齐新科技:指洛阳齐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12、新圣新能源:指洛阳新圣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13、丰曌新能源:指洛阳丰曌新能源有限公司,新圣新能源的全资子公司;
14、新启新能源:指洛阳新圣新启新能源有限公司,新圣新能源的全资子公司;
15、圣益新能源:指洛阳圣益新能源有限公司,新圣新能源的全资子公司;
16、新蓝新能源:指洛阳新圣新蓝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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