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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01 16:27:21 股吧网页版
新强联: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01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电话:021-58358013 | 传真:021-58358012

网址:http://www.gffirm.com | 电子信箱:gf@gffirm.com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泉北路 429 号泰康保险大厦 26 楼 | 邮政编码:200120

目录

第一部分 引 言......2
第二部分 《问询函》回复......3
一、关于募投项目用地抵押的具体情况(《问询函》第 1 题(8))......3
二、 关于净利润变动情况(《问询函》第 2 题(1))......7三、 关于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具体情况(《问询函》第 2 题(4)).....17
第三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变化情况......20
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20
二、关于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22
三、关于发行人的业务......23
四、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3
五、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4
六、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6
七、关于发行人的税务......28
八、关于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30
九、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32
第四部分 结论意见......36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致: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6 年 2 月 11 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6 年 3 月 12 日出具了审核函〔2026〕020021 号
《关于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
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和其他申报文件也发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本所现就《问询函》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募集说明书》和其他申报文件相关修改和变动部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或变化的重大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一并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含义一致。
第二部分 《问询函》回复

一、关于募投项目用地抵押的具体情况(《问询函》第 1 题(8))

本所律师查阅了江苏新强联签署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及相关《不动产权证书》,并与发行人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募投项目用地抵押及解除抵押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募投项目用地抵押

2024 年 11 月 11 日,江苏新强联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
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苏州分行”)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浦发银行苏州分行向江苏新强联提供 35,000 万元贷款,贷款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5 年期以上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浮 50BPS 计算,
贷款期限为 2024 年 11 月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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