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思诺: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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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05-26
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北京信通创联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叶晞、张伟、黄洪亮、田颖、钟凯峤持有的北京北交信通科技有限公司 60.28%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有关规定,经审慎研判,董事会认为:
1、公司本次交易中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中披露了本次交易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所购买的标的资产为股权资产,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
3、本次交易有利于继续保持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特此说明。
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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