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管人员。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本制度所称内部董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本制度所称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董事。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对等的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构成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按年计算,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通过后确定。
第七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具体安排如下:
(一)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
(二)绩效薪酬:以绩效导向为核心,根据公司经济效益、部门业绩指标达成情况及个人的工作业绩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视公司经营情况和相关政策组织实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所属的岗位、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当年绩效考核情况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第八条 如公司亏损的,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公司对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公
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薪
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薪酬。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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