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5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子公司的管理,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系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 50%以上的股权
比例,或持股比例虽未超过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控制(即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比例,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及股权处置等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服务等义务。
第三条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 母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管理,子公司需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诚信、公开、透明。
第五条 在母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子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子公司参照本制度,建立对下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母公司各职能部室应按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根据专业对口管理原则,及时、有效的做好子公司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经营决策及对外投资管理
第七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八条 子公司应于每年度结束前由其总经理组织编制本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子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经营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经济指标计划,包括当年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指标;
(二)当年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与计划差异的说明,下一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市场营销策略;
(三)当年经营成本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及下一年度年计划;
(四)当年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及下一年度资金使用和投资计划;
(五)新产品开发计划;
(六)股东要求说明或者子公司认为有必要列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如行业相关政策、市场环境或管理机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可能影响到经营计划实施的,子公司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公司。
第十条 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接受公司的指导、监督。
第十一条 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应当根据《上市规则》、子公司的章程等规定由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视交易事项的性质和金额判断是否需经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其中应提交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应提请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该议案。
第十二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对子公司生产经营目标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执行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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