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5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
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
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2、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3、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规模适度、控制风险,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称“子
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投资。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
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
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股东会报告。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
决策提供建议。
总经理为公司投资评审小组组长,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资产经营部或公司董
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为固定资产投资实施部门,投资管理部门为对外投资前期调研、论证以及后期管理部门。
第十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
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负责对对外投资实施全程监督;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制定中长期投资规划,负责公司和下属子分公司的目标和绩效管理;配合财务部进行内部审计。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
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公司证券事务部组织实施相关董事会、股东会及对外投资行为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
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及决策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证券监管部门颁布
的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对投资的必要性、
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认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按照本公司发布的投资管理规定,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
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