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3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和批准......2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4
第四章 责任和处罚......6
第五章 附则......7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财产安全,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规范运作指引》相关规定。
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须根据《公司章程》《规范运作指引》和本制度规定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公司事先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视同公司行为,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在按照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股东会(或股东)审议。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股东会(或股东)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审议程序,就对外担保事项应按照《公司章程》《上市规则》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九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
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条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对象的经营和资信状况,应要求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 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三) 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 不存在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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