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3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
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6 号 新时代大厦 5-8 层 邮编:100034
电话:+86-10-66091188 传真:+86-10-66091616(法律部) 66091199(知识产权部)
网址:http://www.zhongzi.com.cn/
致: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尚文化”或“公司”)委托,指派彭亚峰、冯昊君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担任锋尚文化于2025年5月12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特别法律顾问,出席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锋尚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而出具,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投票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发表意见。
第一节 律师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2. 在本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中,承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审查。
3. 承办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锋尚文化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锋尚文化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 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锋尚文化进行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节 正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 年 4 月 18 日,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议案内容详见 2025 年4 月 19 日锋尚文化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锋尚文化董事会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19 日和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投票程序、投票规则等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12日下午14:00在北京东城区青龙胡同一号歌华大厦A座16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公无法到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及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
二、关于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股东大会公告中明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6日(星期二)。截至2025年5月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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