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 务。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 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公司应当 按照预约日期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原则上应 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 后的披露时间,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是否调整。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披露, 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时离原披露时间不足 5 个交易日的,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同意后公司还应当对外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 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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