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该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在董事会成员内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新任委员在董事会选举委员的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
委员资格。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在六十日内补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与履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指导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二)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三)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工作;
(六)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
方面:
(一)审查公司聘任外部审计机构的竞聘文件,监督竞聘过程,并至少有一名审计委员会委员参与竞聘的磋商和谈判;
(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三)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四)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五)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六)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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