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
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行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
职能力。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
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具备五年以上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或其他与履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
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
年以上工作经验。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4.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5.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6.法律法规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
其他情形。
(五)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
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六)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同时担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避免利益冲突,
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规范运作》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
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
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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