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
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杨凌美畅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
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
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信息时,
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
有关信息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各部门负责人、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事项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并
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全
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
司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应当立即将下列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
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包括法律、法规、
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产品价格或
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
变化等;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 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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