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达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达的文件、音响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者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达。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对公司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列示的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列示的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