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置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失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并参考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
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提供和整理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评体系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口头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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