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在内的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通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12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九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12 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由股东会审议批准之外,公司发生的其余担保事项均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 2 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时
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逐项表决,且均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同意。若某对外担保事项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的,该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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