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置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担任,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为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产品与技术研发、重大业务规划或计划、重要战略合作安排等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战略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战略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提供和整理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收集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公司上报的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初审并报战略委员会;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公司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报证券事务管理部门确认后,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正式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
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口头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战略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 1 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含本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 1 名委员最多接受 1 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实行 1 人 1 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
表决;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非委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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