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促使公司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三)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四)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五)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适量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公司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严格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 1 人,专职负责内部审计部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行使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有关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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