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功能,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置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
包括 2 名独立董事(其中 1 名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
五条的规定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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