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议的有效实施,提升公司管理效率,规范公司运作模式,高级管理人员切实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总经理与《公司章程》所称总经理相对应。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和生产指挥,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人。
第三条 本细则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基本行为准则。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可能聘任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五条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
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设财务总监 1 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1/2。
第六条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 3 年,连聘可
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掌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五)诚实勤勉,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六)具备企业发展战略的规划、设计能力,统领公司员工和经营业务的综合管理能力以及较强的社会关系协调、公关能力。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聘任无效。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