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健全公司全面薪资管理及落实有效激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市场原则;
(二)公平、公正、简单、实用原则;
(三)竞争、激励原则;
(四)以绩效为导向原则;
(五)发展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每年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和财务部门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九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下同)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绩效考核领取薪酬,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津贴。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是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中的固定部分,根据任职年限、岗位责任确定。
(二)绩效薪酬是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中与个人综合绩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等因素相挂钩的部分,包括岗位绩效薪酬、年终绩效薪酬。岗位绩效薪酬与岗位绩效指标达成情况挂钩,年终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挂钩。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根据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等,视公司经营情况和相关政策组织实施。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度发放。
第十二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岗位绩效薪酬实行按月预发、按季结算的方式,最终发放金额根据季度考核结果确定。年终绩效薪酬由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根据初步考核结果预发,并确定一定比例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辞职、解聘等原因离职的,按照其实际任期和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胀水平;
(四)公司盈利状况;
(五)组织结构调整及岗位变动。
第六章 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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